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內政部統計處二、發布形式
*口 頭新聞稿:有無
報表,表名:已登記公私有土地面積
書刊,刊名:內政統計年報
*電子媒體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www.moi.gov.tw/cl.aspx?n=4404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有無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凡各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簿上已登記公有、私有及公私共有土地,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以每年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1.已登記地:已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之土地。
2.公有土地:係指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之土地。
3.私有土地:係指人民(自然人及法人)依法取得所有權之土地(包括外國人、祭祀公業、銀行等依法取得所有權之土地)。
4.公私共有土地:同一筆土地所有權分屬2.、3.持分所有土地。
5.非都市土地:為依據區域計劃法及其施行細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理規則實施編定管制之土地。
6.都市土地:係指已登記土地總計數扣除非都市土地合計數。
7.甲種建築用地:係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8.乙種建築用地:係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者。
9.丙種建築用地:係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10.丁種建築用地:係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
11.農牧用地:係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者。
12.林業用地:係供營林及其設施使用者。
13.養殖用地:係供水產養殖及其設施使用者。
14.鹽業用地:係供製鹽及其設施使用者。
15.礦業用地:係供礦業實際使用者。
16.窯業用地:係供磚瓦製造及其設施使用者。
17.交通用地:係供鐵路、公路、捷運系統、港埠、空運、氣象、郵政、電信等及其設施使用者。
18.水利用地:係供水利及其設施使用者。
19.遊憩用地:係供國民遊憩使用者。
20.古蹟保存用地:係供保存古蹟使用者。
21.生態保護用地:係供保護生態使用者。
22.國土保安用地:係供國土保安使用者。
23.殯葬用地:係供殯葬設施使用者。
24.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係供各種特定目的之事業使用者。
25.暫未編定用地:山坡地範圍內非都市土地其供農業使用及新登記之土地,在未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前暫不予以編定之土地。
26.其他用地:係指非都市土地18種用地(不含海域區海域用地)及暫未編定用地以外有特殊之情況者。
*統計單位:公頃
*統計分類:按行政區域與土地權屬及土地使用類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3個月
*資料變革:
配合地目類別之取消,自90年年報起,地目分類修正為按非都市土地(按用地別分)、都市土地及其他統計。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公布日期上載於內政部統計處網頁上 https://www.moi.gov.tw/cl.aspx?n=647。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內政部網頁 https://www.moi.gov.tw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資料由各地政事務所根據地政資訊系統產生媒體檔,利用內政部網際網路報送系統,傳送本部公務統計資料庫,由內政部統計處列印提供。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由於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應無問題。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備註:無。
*列管狀態列管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