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監察院統計室二、發布形式
*口 頭新聞稿:有無
報表,表名:辦理地方機關巡迴監察情形
書刊,刊名:監察統計提要
*電子媒體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www.cy.gov.tw/Ap_Home/upload/Statistics_c_Statistics_c/9311/11.pdf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https://www.cy.gov.tw/sp.asp?xdUrl=./di/statist/dbnew_2.asp&mp=1&ctNode=914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https://cybsbox.cy.gov.tw/statis/stmain.jsp?sys=100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有無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凡依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第4條規定,實施監察委員巡迴監察之地方機關巡察業務,均屬本表之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之資料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巡察次數:係指在統計標準時間內,監察委員巡察各地方機關之次數。
(二)巡察日數:係指在統計標準時間內,監察委員巡察各地方機關之日數。
(三)收受人民書狀件數:係指在統計標準時間內,監察委員巡察各地方機關所收受之人民書狀,經監察業務處依規定登記編號並鍵入業務管理系統之件數。
(四)委員所提巡察意見項數:係指在統計標準時間內,監察委員巡察各地方機關所提出巡察意見之項數。
1.地方機關辦理事項:係指在統計標準時間內,監察委員於巡察各地方機關時所提示巡察意見中,地方主管機關應辦理之項數。
2.中央機關辦理事項:係指在統計標準時間內,監察委員於巡察各地方機關時所提示巡察意見中,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之項數。
(五)地方政府建議事項:係指在統計標準時間內,監察委員於巡察各地方機關時,地方政府所建議事項之項數。
(六)其他:係指與民意代表、一般民間社團、地方人士座談等情形。
*統計單位:
1.巡察次數:次。
2.巡察日數:日。
3.收受人民書狀件數:件。
4.委員所提巡察意見、地方政府建議事項、其他:項。
*統計分類:
本表分類分為巡察次數、巡察日數、收受人民書狀件數、委員所提巡察意見、地方政府建議事項、其他等。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2個月。
*資料變革: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每年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並送行政院主計總處備查,預告發布時間網址:http://www.cy.gov.tw/。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於監察院網站:http://www.cy.gov.tw/公布資料。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監察院統計室依監察業務處所送資料,於次年2月底前,將前一年各月巡察案件數,依分類標準統計,彙製報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發布之相關項目統計,均經嚴密核對且細項之和等於總計數,以確保資料正確性。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備註: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