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監察院統計室二、發布形式
*口 頭新聞稿:有無
報表,表名:調查意見各機關議處人員情形
書刊,刊名:監察統計提要
*電子媒體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www.cy.gov.tw/Ap_Home/upload/Statistics_c_Statistics_c/9306/06.pdf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https://www.cy.gov.tw/sp.asp?xdUrl=./di/statist/dbnew_2.asp&mp=1&ctNode=914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https://cybsbox.cy.gov.tw/statis/stmain.jsp?sys=100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有無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凡監察院糾正案件、調查意見函請改善案件,經函復議處者,均屬本表之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以每月1日至月底止之資料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文官部分:
1.選任:係指民選之地方首長。
2.政務人員:係指凡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或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如監察委員、考試委員、大法官);或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或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3.簡任、薦任、委任:係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5條規定任用之簡任、薦任、委任官等人員或相當人員。
4.法官、檢察官:法官法第71條、89條於101年7月6日施行後,法官、檢察官不列官等別。
5.其他:凡不屬以上官等之人員。
(二)武官部分:
1.將官、校官、尉官:係指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2條任官之將官、校官、尉官等軍人或相當人員。
2.其他:凡不屬以上官等之人員。
(三)議處情形:
1.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係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所作之懲處。
2.警告:包括書面及口頭之告誡,含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之警告。
3.促其注意:係指依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之命令。
4.移付懲戒:係指公務員因犯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訂情事,而被移送懲戒機關審議者。
5.其他:凡不屬以上各項者,例如降級改敘、調職或列入年終考績考評等。
*統計單位:人。
*統計分類:
依文官、武官及議處情形分類。文官分選任、政務人員、簡任、薦任、委任、法官、檢察官及其他;武官分將官、校官、尉官及其他;議處情形分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警告、移付懲戒及其他。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15日。
*資料變革: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每年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並送行政院主計總處備查,預告發布時間網址:http://www.cy.gov.tw/。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於監察院網站:http://www.cy.gov.tw/公布資料。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監察院各常設委員會將函請各機關自行議處人員案件,依官等別及議處情形,逐案登錄委員會系統,由統計室於每月15日前,依分類標準統計,彙製報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發布之函請自行議處人員人數及相關項目統計,可交叉查核及勾稽,以確保資料正確性。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備註: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