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監察院統計室二、發布形式
*口 頭新聞稿:有無
報表,表名:人民書狀處理情形
書刊,刊名:監察統計提要
*電子媒體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www.cy.gov.tw/Ap_Home/upload/Statistics_c_Statistics_c/9302/02.pdf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https://www.cy.gov.tw/sp.asp?xdUrl=./di/statist/dbnew_2.asp&mp=1&ctNode=914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https://cybsbox.cy.gov.tw/statis/stmain.jsp?sys=100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有無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凡依監察法第4條及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規定,收受人民書狀案件經監察業務處及各常設委員會處理者,均屬本表之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以每月1日至月底止之資料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派查:係指監察院依據所收受之人民書狀或有關資料,對公務人員或機關之工作及設施涉有重大違失情事者,認為有必要進一步查究,推派委員加以調查或由委員會決議推派委員調查或監察委員申請自動調查經院長核定者。(以核批日期為統計本項案件數之基準)
(二)函請機關說明、查處:係指函請機關就陳訴意旨及監察院監察業務處或各常設委員會囑其說明、查處事項,予以處理並檢送資料見復者。
(三)委託機關調查:係指依監察法第30條規定委託其他機關調查,但不含派監察委員調查案件及函請行政機關查處、說明、查明逕復案件。(以核批日期為統計本項案件數之基準)
(四)送請機關參處:係指案件行政機關正處理中,或屬機關本於職權應先處理,或屬建議性質,檢附陳訴函件送機關參處者。
(五)屬司法、行政救濟程序:係指案件屬1.應向司(軍)法機關提起訴訟者;2.應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者;3.已進入行政救濟程序者;4.已進入司(軍)法偵審程序者;另人民向行政機關陳訴,副本副知監察院者亦屬之。
(六)審核無違失:係指案件經審核後認定無違失,並函復陳訴人者。
(七)併案處理:係指同一或不同陳訴人就不可分之同一基本事實所陳訴之案件為併案處理者。
(八)不屬本院職權範圍:係指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2款陳訴事項非屬監察院職權範圍情形或被訴人非監察院職權行使對象者。
(九)陳訴內容空泛:係指案件陳訴內容無具體事證者。
(十)需陳訴人補充說明或補送資料:係指陳訴內容不明確或檢附資料不齊全,應請其補充說明或補送資料者。
(十一)其他:凡不屬以上各項者,例如發抒意見、陳述遭冒名、變更地址、審計部函報,准予備查案件等。
*統計單位:件。
*統計分類:
依人民書狀處理情形分類,分為派查;函請機關說明、查處;委託機關調查;送請機關參處;屬司法、行政救濟程序;審核無違失;併案處理;不屬本院職權範圍;陳訴內容空泛;需陳訴人補充說明或補送資料;其他等。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15日。
*資料變革: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每年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並送行政院主計總處備查,預告發布時間網址:http://www.cy.gov.tw/。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於監察院網站:http://www.cy.gov.tw/公布資料。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統計室依監察業務處登錄人民書狀系統資料,於每月15日前,將人民書狀處理情形依分類標準統計,彙製報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發布之相關項目統計,均經嚴密核對且細項之和等於總計,以確保資料正確性。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備註:無。
*列管狀態列管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