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內政部統計處二、發布形式
*口 頭新聞稿:有無
報表,表名:地方辦理調解業務概況
書刊,刊名:內政統計年報
*電子媒體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www.moi.gov.tw/cl.aspx?n=4404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有無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凡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之執行案件,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以年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1.調解委員人數:指當年底實有人數。
2.成立:指當年調解成立之件數。
3.不成立:指一次或多次調解未達成協議不再調解之當年結案之件數。
*統計單位:件、人
*統計分類:
1.按行政區域分。
2.調解委員人數,民事結案件數按債權、債務、物權、親屬、繼承、商事、營建工程及其他分,刑事結案件數按妨害風化、妨害婚姻及家庭、傷害、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秘密、竊盜及侵占詐欺、毀棄損壞及其他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3個月
*資料變革: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公布日期上載於內政部統計處網頁上 https://www.moi.gov.tw/cl.aspx?n=647。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內政部網頁上 https://www.moi.gov.tw。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係由內政部統計處根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編報表,儲存資料於內政部公務統計資料庫,彙製統計報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由於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應無問題。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備註:無。
*列管狀態列管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