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行政院主計總處綜合統計處二、發布形式
*口 頭新聞稿:有無
報表,表名:無。
書刊,刊名:物價統計月報(自96年2月起停印紙本)
*電子媒體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www.stat.gov.tw/np.asp?ctNode=485&mp=4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有無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臺灣地區營造工程投入材料及勞務之價格。
*統計標準時間:
材料類以每月4、14、24日之事實為準,勞務類以每月15日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臺灣地區營造工程投入材料及勞務之價格水準變動情形。
*統計單位:
(一)指數基期:105年平均=100。
(二)漲跌率:%。
*統計分類:
(一)基本分類: 除總指數外,下分材料及勞務2個大類,以及12個
中類指數。
(二)特殊分類:依工程性質分建築工程及土木工程分類指數,其中
建築工程下分鋼骨構造(SS)、鋼骨鋼筋混凝土造(SRC)及
鋼筋混凝土造(RC)3類指數,另土木工程下分「公路」、
「橋梁」、「自來水」、「下水道」及「治水(含水土保持及
河川整治)」5類指數。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當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如遇春節或較長連假,將酌予調整)。
*資料變革:
(一)為衡量整體營造工程價格變動狀況,提供調整工程價款之適當指
數,行政院主計總處於79年6月組成專案小組,研究「臺灣地區
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查編方式,並自80年1月起試編,同年7月正
式編布。嗣後為配合指數基期改編及反映營造工程成本結構變化,
每逢民國0或5年改換基期,並檢討分類、查價項目及權數結構。
(二)85年基期改編,指數改採點銜接法,以86年12月為銜接點,已發布
指數不再重新計算。
(三)100年基期起,僅編布「公路」、「橋梁」、「自來水」、「下水道」
及「治水(含水土保持及河川整治工程)」等5類常見工程,惟為顧及
使用者權益,原95年基期「隧道」及「港灣」工程續編至102年12月。
(四)105年基期指數計算沿用點銜接方式,以106年12月為銜接點,於107年
2月(資料時間107年1月)正式公布。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發布(如遇春節或較長連假,將酌予調整),並於
新聞稿中註明下次資料公布日期;全年各月發布日期詳見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網址:https://win.dgbas.gov.tw/dgbas03/bs7/calendar/calendar.asp?selorg=1)。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同時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https://www.dgbas.gov.tw)及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
(https://www.stat.gov.tw)公布資料。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一)編製方法:
1. 指數公式:總指數與類指數採用拉氏公式計算,各類及項目權數均予
固定。
2. 年指數:年指數為各月指數之簡單算術平均(取2位小數)。
3. 查價項目缺貨缺價之處理:改查性質相類似之新花色牌號價格,並以
漲跌率推算其基期價格,估算方法如下:
新查商品基期價格=(原查商品基期價格÷原查商品缺貨缺價時前1
計算期價格)×新查商品前1計算期價格
(二)資料來源:
1. 查價方式:兼採實地及電話調查。
2. 查價基準:以查價日實際成交價格為準,如無交易,則以最近行情
代替或沿用價格。
3. 查價對象:
(1)材料類:以新北市、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
花蓮縣營建材料之大型供應商為對象。
(2)勞務類:以內政部營建署及新北市、臺北市、高雄市政府工程相關
單位與民間大型工程發包工地為查價對象。
4.查價日期:
(1)材料類:價格敏感之重要資材每月查價3次,查價日為每旬逢4之
日,餘每月查價1次,查價日為每月14日。
(2)勞務類:每月15日查價一次。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年指數為各月指數之簡單算術平均(取2位小數);類指數為項目價比加權平均。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一)80年基期起,每5年更換基期,並檢討分類及查價項目。
(二)由於受查者延誤或更正報價,本指數所載資料於公布後3個月內均可能修
正,另配合基期改編,回溯修正歷史數列資料。
*備註:無。
*列管狀態列管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