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勢普查處二、發布形式
*口 頭新聞稿:有無
報表,表名:無
書刊,刊名:事業人力僱用狀況調查(職位空缺概況)報告
*電子媒體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www.stat.gov.tw/np.asp?ctNode=1844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有無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統計地區範圍:
統計地區範圍包括臺灣地區(不含金門縣、連江縣)。
*統計行業範圍: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營建工程業、批發及零售業、運輸及倉儲業、住宿及餐飲業、出版影音製作傳播及資通訊服務業、金融及保險業(不含信託、基金及類似金融實體;退休基金)、不動產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支援服務業、教育業(不含小學以上各級學校)、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不含醫療保健業中之無門診醫療服務部分;社會工作服務業僅包含兒童、老人與身心障礙照顧機構)、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不含創作業、圖書館及檔案保存業、其他運動服務業)、其他服務業(不含宗教、職業及類似組織、家事服務業)等17大行業。
*統計對象:
統計對象為前項所列各行業公民營企業之場所單位或企業。
*統計標準時間:
資料時期除註明特定時期者外,靜態資料係指該年8月底資料。
*統計項目定義:
受僱員工人數:定義同受僱員工薪資調查資料背景說明之受僱員工人數。職位空缺:指公司確實具有該項工作機會或職缺,已對外或可立即對外公開徵人,但尚未找到適任人員之現有職缺,如擴大營運、增設生產線或有人員退出時,尚待增僱或補充之人員,但不含遇缺不補、內部遷補或派駐海外分廠之職缺。僱用條件:廠商開出職缺之僱用條件,含應徵者具備之教育程度、工作經驗、證照或特殊資格,該項職缺是否需夜間工作、輪班及經常性加班,廠商願意支付之薪資及計薪單位等。
*統計單位:
職位空缺狀況:個、%; 職位空缺時間:月、%; 職缺薪資:元; 僱用條件:%
*統計分類:按行業、職類、員工規模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4個月
*資料變革:
本總處為配合當期社會經濟發展情勢及人力決策之需要,充實按月受僱員工薪資調查之不足,爰於民國80年10月創辦事業人力僱用狀況調查,目前有關行業別資料係以第10次修訂之行業統計分類歸類。本調查之基本問項包括職缺職類、個數、時間、僱用條件、開出職缺原因及給薪水準等,並於歷次辦理時,配合當時社經狀況及政策需要進行機動問項調整設計。自98年1月起增加「教育業之教育輔助業及其他教育業」, 110年起擴增行業範圍包括「研究發展服務業」、「學前教育」及「社會工作服務業」,原發布行業中之「醫療保健業」亦配合修正為「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資料追溯至109年。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載於本總處「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網址:https://win.dgbas.gov.tw/dgbas03/bs7/calendar/calendar.asp?selorg=1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https://www.dgbas.gov.tw)、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https://www.stat.gov.tw)。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抽樣設計:本調查係應用上年度「受僱員工薪資調查」之受查樣本辦理。 調查方式:採郵寄通信調查為主,網路填報及電話訪問為輔方式辦理。 推計方法:為求與現行按月受僱員工薪資調查估計一致,本調查係以調查當月各業受僱員工人數之估計值為基準,按比率推估各項特徵值。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為確保資料品質,除由人工詳予審查外,並運用電腦程式檢查,對於異常資料再以電話複核。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備註:無。
*列管狀態列管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