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勢普查處二、發布形式
*口 頭新聞稿:有無
報表,表名:無。
書刊,刊名:人力資源統計月報(自96年2月起停印紙本)
*電子媒體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www.stat.gov.tw/np.asp?ctNode=514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有無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臺灣地區(不含金門縣、連江縣)戶內年滿15歲、自由從事經濟活動之本國籍民間人口(武裝勞動力與監管人口除外)。
*統計標準時間:
以各月含15日之一週為資料標準週;於資料標準週次週查填標準週內發生之事件。
*統計項目定義:
勞動力: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可以工作之民間人口,包括就業者及失業者。就業者: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從事有酬工作者,或從事15小時以上之無酬家屬工作者。失業者:參採國際勞工組織(ILO)之規定,與先進國家所公布之失業定義相同,係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同時具有下列條件者:(1)無工作;(2)隨時可以工作;(3)正在尋找工作或已找工作在等待結果。此外,尚包括等待恢復工作者及找到職業而未開始工作亦無報酬者。非勞動力: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不屬於勞動力之民間人口,包括因求學、料理家務、高齡、身心障礙、想工作而未找工作及其他原因等而未工作亦未找工作者。勞動力參與率:勞動力占15歲以上民間人口之比率。失業率:失業者占勞動力之比率。
*統計單位:
勞動力、就業者、失業者、非勞動力:千人;
勞動力參與率、失業率:%
*統計分類:
按性別、年齡、教育程度、行業、職業、從業身分、失業原因、未參與勞動原因與地區別等統計。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35日
*資料變革:
配合社經環境變遷及產業結構轉變,行政院主計總處定期檢討修訂行業、職業標準分類,人力資源調查之行業及職業,均依歷次修訂公布之行業、職業標準分類歸類統計;95年7月針對勞動、退休及在學等狀況進行問項增修; 108年1月起增修接受職業訓練狀況、工時未達35小時及失業者離開上次工作之原因;109年1月起新增在學或肄業者之前最高學歷。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每月22日發布(如遇春節、較長連假,將酌予調整)載於本總處「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網址:https://win.dgbas.gov.tw/dgbas03/bs7/calendar/calendar.asp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https://www.dgbas.gov.tw)、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https://www.stat.gov.tw)。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抽樣設計:本調查採分層二階段隨機抽樣法(Stratified two-stage random sampling method),第一階段樣本單位為村里,第二階段樣本單位為戶,每月調查約2萬戶(近6萬人),抽出率約2.4‰ ,按人口比率與相關變數之變異分配各縣市逐月辦理訪查。樣本係採輪換方式,每一樣本戶須連續查填2個月,隔年同期再查填2次,共查填4次。 調查方式:兼採派員面訪與電話訪問方式,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主計處遴選調查員擔任。 估計方法:調查所得之各項資料用比率估計法推計,並分別按20個縣市性別及年齡組別之戶籍人口加以修正。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為確保調查資料品質,每月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主計處辦理電話控制複查;行政院主計總處亦隨時辦理實地及電話控制複查。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自106年2月(發布106年1月資料)起,有關行業別資料之統計改按第10次修訂之行業標準分類歸類;自100年2月(發布100年1月資料)起,有關職業別資料之統計改按第6次修訂之職業標準分類歸類。
*備註:無。
*列管狀態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