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衛生福利部統計處、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二、發布形式
*口 頭新聞稿:有無
報表,表名:國民年金核付人數及核付金額
書刊,刊名:無
*電子媒體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dep.mohw.gov.tw/DOS/cp-5337-62357-113.html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有無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凡臺閩地區依據國民年金法(以下稱本法)第四章保險給付規定之核付人數及金額均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以當月1日至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1.老年年金給付:被保險人或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稱本保險)者,於年滿65歲時,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2.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本法施行時年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而無第31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同本法被保險人,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至死亡為止。
3.原住民給付:年滿55歲之原住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無本法第53條第1項各款情事者,於本法施行後,得請領原住民給付至年滿65歲前一個月為止。本法施行後,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而逐步提高最低請領年齡至65歲。
4.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凡符合第33條第1項各款者,得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5.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被保險人於參加本保險前,已符合第3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並於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前3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無第35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參加本保險有效期間,得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6.喪葬給付: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喪葬給付。
7.遺屬年金給付:被保險人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其遺屬符合本法第40條第2項暨第41條之規定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統計單位:人、新臺幣元
*統計分類:依地區別按給付種類統計。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50日
*資料變革: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公布日期上載於衛生福利部統計處網頁上https://dep.mohw.gov.tw/DOS/np-5078-113.html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行政院主計總處網頁上https://win.dgbas.gov.tw/dgbas03/bs7/calendar/calendar.asp?selorg=17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彙編提供。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由於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應無問題。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備註:無。
*列管狀態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