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二、發布形式
*口 頭新聞稿:有無
報表,表名:無。
書刊,刊名:營造業經濟概況調查報告
*電子媒體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www.cpami.gov.tw/營建署家族/營建業務/分類列表/61-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html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有無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一)對象:凡從事營造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有案,於調查前一年底仍繼續營業之 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
(二)區域範圍:包括臺北市、高雄市、臺北縣及臺灣省各縣(市)、福建省金門縣與連江縣。
*統計標準時間:
(一)資料時期:動態資料以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準,靜態資料以12月31日為準。
(二)調查週期:除遇工商普查年停辦,以普查資料作為推估依據外,每年辦理一次。
*統計項目定義: 略
*統計單位:人,平方公尺,家,千元
*統計分類:
按等級別分為甲等綜合營造業、乙等綜合營造業、丙等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和土木包工業。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14個月
*資料變革: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公布日期上載於內政部統計處網頁上 https://www.moi.gov.tw/cl.aspx?n=647。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內政部營建署網頁 https://www.cpami.gov.tw。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內政部營建署依據受查戶所填調查表整理統計而得。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由於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應無問題。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備註:無。
*列管狀態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