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主計室二、發布形式
*口 頭新聞稿:有無
報表,表名:無
書刊,刊名:無
*電子媒體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www.cga.gov.tw/GipOpen/wSite/np?ctNode=8755&mp=999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有無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凡於本會海巡署(以下簡稱海巡署)執法範圍內,由海巡署主辦處理船舶救援、人身事故、災難救急、海事糾紛、海上活動戒護等災難救護及為民助民等工作均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1.月報:以每月1日至月底之事實為準。2.年報:以每年1月1日至年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1. 救難:指船舶因天災、機器故障、碰撞、漏水、擱淺、失火或絞擺等原因而致船舶、船員、旅客遭難有危險之虞者,由海巡署派遣人、船、航空器或機具設備進行救援行動。2.救生:指因人員落水或因從事有關水上作業、活動而受傷、生病,有致命之危險,由海巡署進行救援行動者,救援結果包括獲救、死亡及失蹤。3.其他災難救護及服務工作:指處理非屬救難、救生之其他災難救護及為民服務等工作。(1)處理(打撈)浮屍:指由海巡署派遣人、船、航空器或機具設備於海域、岸際或其他地區打撈屍體。(2)處理海事糾紛案件:指於海巡署管轄範圍內,處理一般船舶碰撞或漁事糾紛,未致生船舶、船員及旅客危險之虞者之案件均屬之。(3)遇險船舶戒護服務:指遭難船舶仍有足夠之預留浮力和穩定性而不至於造成沉沒或翻覆之虞者(稱遇險船舶),由海巡署維護其自力維修航行安全或戒護船舶拖帶等案件均屬之。亦指該遇險船舶無立即性危險,海巡署僅需採適當的戒護措施、與遇險船舶保持密切聯繫並適時提供必要協助之案件。(4)外離島緊急傷病醫療後送服務:指運送外離島傷病患、孕婦就醫等服務工作。(5)旅客疏運及物資救援服務:指遇節慶、假期及颱風期間,於交通船停泊漁港規劃登船動線、遮陽帳篷、服務台及提供接駁火車、 船班資訊,協助旅客疏運或物資救援等工作。(6)岸際急難事件救援服務:對於民眾於岸際尋短、發生車禍、受傷等意外事故,提供必要緊急救助、送醫治療等服務。(7)海(水)上活動安全維護服務:指對於民眾或機關團體所申請之海(水)上活動之安全維護服務工作。(8)其他:凡不歸屬於處理(打撈)浮屍、處理海事糾紛案件、遇險船舶戒護服務、外離島緊急傷病醫療後送服務、旅客疏運及物資救援服務、岸際急難事件救援服務、海(水)上活動安全維護服務等之其他災難救護及為民服務工作。相關定義及觀念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www.cga.gov.tw/GipOpen/wSite/public/Data/f1467181506960.pdf
*統計單位:1.案件數:件。 2.人數:人。 3.船隻:艘。
*統計分類:
按案件類別分為救難、救生、其他災難救護及服務工作等 3 類,其他災難救護及服務工作又分為處理(打撈)浮屍、處理海事糾紛案件、遇險船舶戒護服務、外離島緊急傷病醫療後送服務、旅客疏運及物資救援服務、岸際急難事件救援服務、海(水)上活動安全維護服務及其他等8 類,再按查獲月份、單位、縣市等分別統計案件數、救助人數及船數。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1.月報:約1個月5天。2.年報:約4個月。
*資料變革:
自102年5月起原「救難、救生及打撈浮屍」及「其他業務績效」項下之為民服務案件等,整合為「災難救護及服務工作」大類,回溯修正自89年以來歷年資料;惟救難、救生及打撈浮屍因89年歷史資料保存不完整,僅溯及至90年資料。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每年將未來一年本會「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刊載於海洋委員會網站首頁。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網站首頁之「海巡統計」項下「資料發布時間」,網址:http://win.dgbas.gov.tw/dgbas03/bs7/calendar/calendar.asp?selorg=46。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資料來源為定期將海巡署情報組「海巡偵防管理系統」績效案件匯入海巡署主計室「公務統計系統」,據以產生海巡統計。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為確保資料品質,運用電腦程式、報表進行檢誤,對於異常資料再請情報組補正,於資料無誤後,重新匯入公務統計系統,進行統計資料彙編作業。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1. 海巡署89年海巡統計表列各項相關資料,僅含括2月至12月計11個月之資料。2. 配合海巡署新版公務統計系統自102年5月起上線,爰同步修正海巡署績效統計分類項目。3. 配合海巡署自107年4月28日組織調整,凡「單位別」報表自107年4月起改以本會海巡署所屬派出機關呈現,並追溯銜接歷年時間數列。
*備註:
11103月資料原訂於111年5月5日16:00發布,因應主計室統計科全科同仁居家隔離,延後於10日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