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主計室二、發布形式
*口 頭新聞稿:有無
報表,表名:無
書刊,刊名:無
*電子媒體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www.cga.gov.tw/GipOpen/wSite/np?ctNode=8755&mp=999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有無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凡於本會海巡署(以下簡稱海巡署)執法範圍內,由海巡署主辦查獲觸犯「國家安全法」、「入出國及移民法」、「刑事訴訟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犯罪行為,經禁止或不予許可,具偷渡意圖,非法入、出國境等案件均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1.月報:以每月1日至月底之事實為準。2.年報:以每年1月1日至年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1. 嫌犯:指為直接或間接獲取金錢或其他利益,協助偷渡犯非法入出境之犯罪嫌疑人,包含仲介、蛇頭、藏匿、運輸、雇主及其他等6 項。(1)仲介:指在非法入出國犯罪行為中,擔任偷渡犯與蛇頭間之居間人。(2)蛇頭:指利用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非法運送人民進出臺灣地區之犯罪組織主持人。(3)藏匿:指提供偷渡犯藏身處所之人。(4)運輸:指受僱以交通工具載運偷渡犯之人。(5)雇主:指僱用偷渡犯從事工作之人。(6)其他:無法歸類於仲介、蛇頭、藏匿、運輸、雇主之其他嫌犯均屬之。2.偷渡犯:指未持有合法入出境之證件,且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利用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非法偷渡進出臺灣、澎湖、金門、馬祖與政府統治權所及其他地區之人民。相關定義及觀念請參閱以下網址:http://www.cga.gov.tw/GipOpen/wSite/public/Data/f1467181506960.pdf
*統計單位:1.案件數:件。 2.人數:人。
*統計分類:
依身分分為嫌犯及偷渡犯等2類,前者又分為仲介、蛇頭、藏匿、運輸、雇主及其他等6項,再按查獲月份、單位、縣市等分別統計案件數、嫌犯人數及偷渡犯人數。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1.月報:約1個月5天。2.年報:約4個月。
*資料變革:
自102年5月起調整查獲非法入出國統計項目,將非法入出國目的之「走私圖利」併入「其他」統計,並回溯修正自89年以來歷年資料。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每年將未來一年本會「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刊載於海洋委員會網站首頁。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網站首頁之「海巡統計」項下「資料發布時間」,網址:http://win.dgbas.gov.tw/dgbas03/bs7/calendar/calendar.asp?selorg=46。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資料來源為定期將海巡署情報組「海巡偵防管理系統」績效案件匯入海巡署主計室「公務統計系統」,據以產生海巡統計。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為確保資料品質,運用電腦程式、報表進行檢誤,對於異常資料再請情報組補正,於資料無誤後,重新匯入公務統計系統,進行統計資料彙編作業。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1.海巡署89年海巡統計表列各項相關資料,僅含括2月至12月計11個月之資料。2. 配合海巡署新版公務統計系統自102年5月起上線,爰同步修正海巡署績效統計分類項目。3. 配合海巡署自107年4月28日組織調整,凡「單位別」報表自107年4月起改以本會海巡署所屬派出機關呈現,並追溯銜接歷年時間數列。
*備註:
11103月資料原訂於111年5月5日16:00發布,因應主計室統計科全科同仁居家隔離,延後於10日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