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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行政院主計處處普三字第0980006307號函核定 |
| 一、調查目的
為瞭解臺灣地區各階層家庭之收支狀況,作為政府施政及各界參用,依統計法第三條暨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第五條第五款之規定,辦理臺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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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調查對象及區域範圍
本調查以居住於臺灣地區(包括臺灣省各縣市、臺北市、高雄市及臺北縣)內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及其所組成之家庭(指營共同經濟生活者所組成之家庭)為調查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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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查及抽樣方法
(一)調查方法
本調查分為訪問及記帳調查兩部分,訪問調查係派員實地訪問樣本戶,蒐集調查表中所列各問項之全年(或年底)資料,收回調查表後,如發現有錯漏或矛盾時,即再行派員複查。記帳調查則係留置帳簿,請記帳戶逐日記帳,再將每日收支按月、季及年彙整。
(二)抽樣方法
1.本調查採分層二段隨機抽樣方法,村裡為第一段抽樣單位,村裡內之戶為第二段抽樣單位。
2.另在分層方面,則以縣市為副母體,各副母體依各村里之就業人口產業結構及教育程度為分層標準,分別釐訂適當層數,且為簡化行政程序且考量人力資源調查之分層變數,符合本調查之分層需求,各副母體之分層逕採人力資源調查之分層結果。
3.臺灣地區總戶數中約抽出千分之二為訪問調查樣本戶,計13,776戶,有關之抽樣設計及母體參數推定公式詳見附件1。
4.記帳調查樣本戶係採長期追蹤調查方式,徵詢現有優良樣本戶繼續記帳的意願,不足樣本再由訪問調查樣本戶、以前年度優良記帳樣本戶、或公告徵求記帳戶遴選之,預計調查1,497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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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調查項目、單位及調查表式
本調查項目包括:(1) 家庭戶口組成(2) 家庭設備及住宅概況 (3)收支(收入、非消費支出及消費支出等)。本調查以「戶」為抽樣單位,不論其戶內人數多寡,分佈地區之遠近,均在調查之列,惟在營軍人及共同事業戶,因其所得消費與一般家庭有顯著差異而不予調查;另按統計項目之性質分別以「戶」及「個人」為統計單位。調查表式分為按年之訪問調查及按日記帳之記帳調查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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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主辦及協辦機關
本調查以行政院主計處為主辦機關,負責整體規畫作業、彙總調查資料、進行整理分析及編製報告等工作;各縣市政府主計處(室)則負責實際調查之執行。臺北市及高雄市家庭收支調查依各該市政府主計處核定之調查實施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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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調查資料時間
本調查動態資料為全年累計數字,靜態資料則為年底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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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實施調查期間及進度
訪問調查於當年12月至次年2月進行實地訪問調查,8月下旬產生調查結果,10月編印調查報告書。記帳調查則於每月記帳結束後一個半月完成資料彙整及統計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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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結果表式及整理編製方式
訪問調查由行政院主計處彙整後編印「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結果由行政院主計處彙整後供國民所得統計及物價統計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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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調查工作考核
本調查工作辦理完竣後,對各級工作人員辦理考核,並予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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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所需經費及來源
本調查所需經費,臺灣省各縣市及臺北縣由行政院主計處支應,臺北市及高雄市則為依其調查實施計畫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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