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緣於日據時代(民國26年)由臺灣總督官房企劃部辦理家計調查。民國43年台灣省政府主計處首次舉辦「臺灣省薪資階
級家計調查」,採記帳調查方式,在全省各縣市澎湖縣、陽明山管理局除外)僅選定薪資所得家庭1,720樣本戶,又於48年及52年各舉辦一次
,改名為「臺灣省都市消費者家計調查」,以台灣省政府主計處為主辦機關,
並交由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辦理,利用分層隨機抽樣方式選出臺北市、臺中市、高雄市及花蓮市共430戶家庭,皆採記帳調查方式辦理。
由於前項多次調查均侷限於某一階層家庭,範圍尚欠完整,技術未臻精良,致結果多所偏差,遂參採美籍統計顧問邢瑞滋博士等建議,決定舉辦較具代表性之全省調查,以擴大明瞭臺灣省各階層家庭之收支實況,於53年由本處舉辦臺灣省家庭收支調查。55年改由臺灣省政府主計處接辦,每兩年調查一次。嗣因臺北市改制為院轄市,自59年起改由臺灣省政府主計處及臺北市政府主計處分別按年辦理。至68年復因高雄市改制為院轄市,乃由臺灣省政府主計處、臺北市政府主計處及高雄市政府主計處分別按年辦理。
63年行政院主計處因省、市樣本抽出率及調查項目各異,難以合併,不易窺見臺灣地區全貌,經研究編印「臺灣地區個人所得分配調查報告」;83年更名「臺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88年7月配合精省政策,臺灣省政府主計處裁撤,由本處成立中部辦公室承受其業務。90年2月1日起依中部辦公室與第三、四局統計業務重新調整原則,臺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業務全部移由中部辦公室主辦。另自96年起,配合本處業務調整,本處中部辦公室相關業務科改隸本處第三局,至此改由本處第三局、臺北市政府主計處及高雄市政府主計處分別按年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