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根據統計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與行政院核

  定之「中華民國第三期統計發展中程計畫」規定辦

  理。
二、調查目的及用途:本調查旨在蒐集臺灣地區家庭之

  成員動態、家事分工情形、住宅概況及年滿二十歲

  及以上人口之親屬概況、生活概況、對婚姻看法、

  婚姻及親子狀況等各項表徵,以明瞭目前家庭組成

  及個人現況,進而探究國人家庭生活之內涵與問題

  本次調查主題曾於八十七年首次辦理,為能同時兼

  顧長期時間數列資料之趨勢統計,以及目前社會環

  境之變遷,除延續八十七年之調查架構外,並經與

  多位專家學者多次溝通、討論後,重予研修調查內

  容,俾利提供下列用途:
  ㈠供為政府研擬家庭及社會福利政策之參據,以提

   升民眾生活品質。
  ㈡建立觀察社會發展趨勢之時間數列資料,提供各

   界應用。
  ㈢提供編製社會指標之參考。
三、調查區域與對象:
  ㈠調查區域範圍:以臺灣地區為區域範圍,包括臺

   灣省、臺北市及高雄市。
  ㈡調查對象範圍:以居住於臺灣地區內之普通住戶

   及戶內本國籍之民間人口為調查對象。
四、調查項目:
 本次調查計分甲表及乙表兩式,其主要問項如下表:

甲表(家庭問項)

乙表(二十歲及以上成員)

壹、家中全員動態(全員

  基本概況、未住本戶

  者概況、14歲及以下

  者就學及照顧概況)
貳、家事分工及住宅概況

 

 

 

 

 

 

 

 

 

 

 

壹、基本概況
貳、親屬概況(父母、兄

  弟姐妹及子女現況)
參、生活概況(在家活動

  及處理家事時間、工

  作與家庭之衝突)
肆、對婚姻的看法(對美

  滿婚姻及結婚後是否

  需要小孩之看法)
伍、婚姻狀況(探討未婚

  者、已婚者及離婚、

  分居或喪偶者之婚姻

  現況)
陸、親子狀況(對未滿18

  歲子女之教養方式及

  相關問題)

五、調查資料時期:
  ㈠靜態資料時期:以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為

   準。
  ㈡動態資料時期:以表列時間為準。
六、調查實施期間:實地訪問調查工作自民國九十一年

  九月一日至九月二十一日止;調查審表工作則於民

  國九十一年十月五日前完成。
七、抽樣設計與推估:
  ㈠抽樣母體:以臺灣地區戶籍登記資料為母體。
  ㈡樣本數目:抽出一萬三千戶,約四萬個樣本人

   口。
  ㈢抽樣方法:採「分層二段系統抽樣法」,第一段

   樣本單位為村里,第二段樣本單位為住戶,由本

   處自臺灣地區戶籍登記母體資料檔內抽出。
  ㈣母體推估:採比例估計法估計母體特徵值,人數

   部分並按性別、年齡別戶籍統計總人口數修正。
八、調查方法:採派員實地訪查法進行。
九、試驗調查:為測試問項之適切性及調查流程規劃之

  可行性,選定試查縣市及村里,隨機抽出試查戶,

  並採派員實地訪查法進行。
十、資料處理方法:採電腦處理為主;人工整理為輔,

  配合進行。
  ㈠電腦處理部分:包括調查表資料之登錄、檢誤更

   正及結果表之印製等工作。
  ㈡人工整理部分:包括調查表之審核、檢誤、統計

   分析等工作。
十一、結果表式:依據調查項目基本特性,採相關程度

   高者交叉分類編製統計結果表。
十二、實施進度:
  ㈠規劃設計工作:民國九十一年一月至九十一年三

   月。
  ㈡試驗調查: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完成。
  ㈢抽樣與編冊工作: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底前完成。
  ㈣調查表件及紀念品分送: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中旬

   前完成。 
  ㈤調查講習: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下旬辦理。
  ㈥實地調查: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二十一

   日實施。
  ㈦調查督導: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二十一

   日實施。
  ㈧審核與彙送: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五日前審核完竣

   彙送本處。
  ㈨統計結果之分析編報: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底以前

   完成。
  ㈩編印報告: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底前編印完成。
十三、分析報告:
  ㈠結果統計分析:依據調查主題撰擬提要分析,並

   摘陳重點發布新聞。
  ㈡報告編布與供應:根據調查結果編製之統計表及

   提要分析,輯成「臺灣地區社會發展趨勢調查報

   告-家庭生活」,分別以報告書及電子儲存媒體

   等提供各界應用。
十四、辦理機關與工作劃分:
  ㈠主辦機關:由本處負責調查之策劃、推動、資料

   整理、統計分析及報告編印等工作。
  ㈡協辦機關:由臺北市、高雄市政府主計處及臺灣

   省各縣市政府主計室負責調查人員遴選與訓練,

   並執行調查及審核工作。
十五、調查工作考核:本調查工作辦理完竣後,對各級

   工作人員辦理考核,並予獎懲。
十六、調查經費及來源:本調查所需經費計新台幣

   4,920,000 元,由本處專案抽樣調查計畫之國富

   及社會調查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