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根據統計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與行政院核
定之「中華民國第三期統計發展中程計畫」規定辦
理。
二、調查目的及用途:本調查旨在蒐集臺灣地區家庭之
成員動態、家事分工情形、住宅概況及年滿二十歲
及以上人口之親屬概況、生活概況、對婚姻看法、
婚姻及親子狀況等各項表徵,以明瞭目前家庭組成
及個人現況,進而探究國人家庭生活之內涵與問題
本次調查主題曾於八十七年首次辦理,為能同時兼
顧長期時間數列資料之趨勢統計,以及目前社會環
境之變遷,除延續八十七年之調查架構外,並經與
多位專家學者多次溝通、討論後,重予研修調查內
容,俾利提供下列用途:
㈠供為政府研擬家庭及社會福利政策之參據,以提
升民眾生活品質。
㈡建立觀察社會發展趨勢之時間數列資料,提供各
界應用。
㈢提供編製社會指標之參考。
三、調查區域與對象:
㈠調查區域範圍:以臺灣地區為區域範圍,包括臺
灣省、臺北市及高雄市。
㈡調查對象範圍:以居住於臺灣地區內之普通住戶
及戶內本國籍之民間人口為調查對象。
四、調查項目:
本次調查計分甲表及乙表兩式,其主要問項如下表:
甲表(家庭問項) |
乙表(二十歲及以上成員) |
壹、家中全員動態(全員
基本概況、未住本戶
者概況、14歲及以下
者就學及照顧概況)
貳、家事分工及住宅概況
|
壹、基本概況
貳、親屬概況(父母、兄
弟姐妹及子女現況)
參、生活概況(在家活動
及處理家事時間、工
作與家庭之衝突)
肆、對婚姻的看法(對美
滿婚姻及結婚後是否
需要小孩之看法)
伍、婚姻狀況(探討未婚
者、已婚者及離婚、
分居或喪偶者之婚姻
現況)
陸、親子狀況(對未滿18
歲子女之教養方式及
相關問題)
|
五、調查資料時期:
㈠靜態資料時期:以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為
準。
㈡動態資料時期:以表列時間為準。
六、調查實施期間:實地訪問調查工作自民國九十一年
九月一日至九月二十一日止;調查審表工作則於民
國九十一年十月五日前完成。
七、抽樣設計與推估:
㈠抽樣母體:以臺灣地區戶籍登記資料為母體。
㈡樣本數目:抽出一萬三千戶,約四萬個樣本人
口。
㈢抽樣方法:採「分層二段系統抽樣法」,第一段
樣本單位為村里,第二段樣本單位為住戶,由本
處自臺灣地區戶籍登記母體資料檔內抽出。
㈣母體推估:採比例估計法估計母體特徵值,人數
部分並按性別、年齡別戶籍統計總人口數修正。
八、調查方法:採派員實地訪查法進行。
九、試驗調查:為測試問項之適切性及調查流程規劃之
可行性,選定試查縣市及村里,隨機抽出試查戶,
並採派員實地訪查法進行。
十、資料處理方法:採電腦處理為主;人工整理為輔,
配合進行。
㈠電腦處理部分:包括調查表資料之登錄、檢誤更
正及結果表之印製等工作。
㈡人工整理部分:包括調查表之審核、檢誤、統計
分析等工作。
十一、結果表式:依據調查項目基本特性,採相關程度
高者交叉分類編製統計結果表。
十二、實施進度:
㈠規劃設計工作:民國九十一年一月至九十一年三
月。
㈡試驗調查: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完成。
㈢抽樣與編冊工作: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底前完成。
㈣調查表件及紀念品分送: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中旬
前完成。
㈤調查講習: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下旬辦理。
㈥實地調查: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二十一
日實施。
㈦調查督導: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二十一
日實施。
㈧審核與彙送: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五日前審核完竣
彙送本處。
㈨統計結果之分析編報: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底以前
完成。
㈩編印報告: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底前編印完成。
十三、分析報告:
㈠結果統計分析:依據調查主題撰擬提要分析,並
摘陳重點發布新聞。
㈡報告編布與供應:根據調查結果編製之統計表及
提要分析,輯成「臺灣地區社會發展趨勢調查報
告-家庭生活」,分別以報告書及電子儲存媒體
等提供各界應用。
十四、辦理機關與工作劃分:
㈠主辦機關:由本處負責調查之策劃、推動、資料
整理、統計分析及報告編印等工作。
㈡協辦機關:由臺北市、高雄市政府主計處及臺灣
省各縣市政府主計室負責調查人員遴選與訓練,
並執行調查及審核工作。
十五、調查工作考核:本調查工作辦理完竣後,對各級
工作人員辦理考核,並予獎懲。
十六、調查經費及來源:本調查所需經費計新台幣
4,920,000
元,由本處專案抽樣調查計畫之國富
及社會調查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