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八十六年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二項:「經濟與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與生態兼籌並顧」。
《2》行政院於八十七年二月宣示,政府將推動試編我國「綠色國民所得帳」。
《3》八十七年十月修訂之預算法第二十九條:「行政院應試行編製國富統計、綠色國民所得帳及關
於稅式支出、移轉性支付之報告」。
《4》八十八年六月永續發展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議:『由行政院主計處與行政院經建會共同召集成
立「綠 色國民所得帳工作分組」以積極推動是項工作』。
《5》九十年五月行政院經建會將綠色國民所得帳之試編列為「綠色矽島建設藍圖暨相關政策方案」
之一,並奉行政院院長於行政院政務會談指示:各相關部會確實依藍圖方向,積極落實執行。
《6》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之「台灣永續發展的危機與轉機─永續台灣的願景
與策略建議書」專題報導指出:『我國應積極以「綠色國民所得」彌補傳統GDP之不足,作為
經濟發展的測
量目標』。
《7》九十二年十月行政院主計處首次將臺灣地區綠色國民所得帳編製報告提報行政院第二八六一次
會議報
告,會中決議「准予備查」,並奉院長三項指示:
1.試編工作值得嘉許。
2.編算結果已可清楚顯示環境受經濟影響實況,但綜觀結果仍有改善空間,期盼各機關加倍努
力。
3.行政院主計處已參考聯合國「環境經濟綜合帳整合系統」架構進行編纂,數據應具相當公信
力,但今後仍應繼續蒐集國際編算技術及與國內外專家學者請益外,更請相關部會配合行政
院主計處需求,充分掌握資訊,提升資料品質。
《8》九十六年七月於國家永續委員會永續願景組行動計畫重點工作會議簡報,亦獲得與會委員高度
肯定,並獲主席裁示「綠色國民所得帳」編製結果深具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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