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觀本次非營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內容,大體而言,均能配合政府之施政重點辦理,預計實施結果,應可達成政府既定之施政目標。茲將其預計辦理項目,摘要列述如次: 一、推動政府再造:
二、振興經濟及推動經濟升級:(一)為落實「政府再造」,本次預算已依照「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規定,將原臺灣省政府所屬非營業基金二十單位歸併中央政府,並經重新檢討裁撤「公報發行作業基金」,另將「造林貸款基金」與「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作業基金」,合併為「林務發展基金」,以具體呈現精省及政府再造效益。
(二)交通建設基金積極辦理高雄、基隆、蘇澳及花蓮港碼頭工人僱用制度合理化改制作業計畫,全面推動完成各國際商港碼頭工人僱用制度合理化及棧埠裝卸作業民營化,以落實發展我國成為「海運轉運中心」與建立航港現代化管理體制;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繼續配合政府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積極推動所屬事業移轉民營計畫,預計完成龍崎工廠等六家事業機構順利移轉民營;臺灣省醫療藥品基金全面推動所屬衛生醫療機構厲行品質經營管理計畫,並加強改善醫療服務品質,期建立以「顧客滿意」為導向之全新組織文化。
四、鞏固國防安全:(一)改善社會治安: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及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為配合政府行刑政策,提供各監所之收容人以勞動方式參與作業,使其養成勤勞習性,並訓練其謀生技能,俾重返社會或軍中後,能適應正常生活。
(二)提高生活品質: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輔助公教人員自購住宅或就地改建8,100戶,以協助解決中央公務人員居住問題,安定其生活;營建建設基金加速推動共同管道建設,以加強道路管理,維持交通安全及市容觀瞻,並積極辦理淡海、高雄二處新市鎮開發工作,落實興建中低收入住宅政策,創造都市發展典範;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提供國軍官兵榮民及其眷屬生活必需品,辦理國軍副食供應,並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政策等之施行,加強對全民之醫療服務與照顧;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補助有眷無舍官兵貸款3,000戶,並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規劃興建眷宅3萬5,257戶,以提升眷戶生活品質,促進國土資源有效利用;交通建設基金推動國家整體觀光發展,加強各國家級風景區開發建設與管理,以全面提升國民旅遊品質;榮民醫療作業基金、醫療藥品作業基金及臺灣大學、成功大學、臺北護理學院等三所大學校院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加強對民眾之醫療保健服務,提升醫療水準及效果;農業綜合基金補助辦理野生動植物及自然景觀之經營管理與人才培育,並積極推行全民造林運動,獎勵團體或私人長期造林,厚植森林資源;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運用空氣污染防制費,辦理固定及移動污染源管制、推動都市綠化與空氣品質淨化區之設置、及執行空氣品質改善維護等計畫,以改善空氣品質,維護國民健康;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補助及獎勵資源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以達垃圾減量,資源永續利用並改善生活環境。
(三)加強教育及文化建設:各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執行國家高等教育發展政策,培養高級人才,預計培育學生32萬1,297人;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作業基金辦理中外戲曲、舞蹈、音樂節目324場,舉辦表演藝術講習會20場,演藝研究與出版8萬7,750本,藉以培養表演藝術人才,拓展社會藝術教育,提升表演藝術水準;文化建設基金辦理各項藝術及文化活動,加強藝術行政人才培育,以推動文化建設,並輔導國內藝文環境,拓展社區文化。
(四)推展社會福利工作: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提供原住民低利融資,購置自用住宅,以協助原住民解決居住問題;營建建設基金提供貸款協助辦理國宅計畫,以加強社會建設,健全社會福利設施;就業安定基金辦理促進原住民、婦女、身心障礙者、視覺障礙者及一般國民就業及職業訓練;新生地開發基金,預計提供新生地53公頃辦理啟智家園計畫,以照顧智障孩童,提升社會福利;社會福利基金辦理急難救助,及仁愛之家、育幼院、教養院等機構安養、養護工作,並推行社區發展,加強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事項之辦理,以增進社會福利,強化社會安全制度;臺灣省原住民經濟事業發展基金提供貸款8億元,以協助原住民從事各項經濟事業。
(五)推動心靈改革: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作業基金配合「心靈改革」及「終身學習」政策,推動表演藝術整體營造計畫,並舉辦「迎接千禧年」活動,以演出、展覽、座談、學術研討會等不同型式呈現,達到全民同慶目的。
(一)配合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新修訂預算法,推動下列改進事項:
1.配合預算法第四條有關特種基金種類之修正,於附屬單位預算書增列敘明各該基金之歸類。
2.配合預算法第七、八條對於未來承諾之授權及第八十五條對於投資事項之表達,於附屬單位預算書增列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之內容、投資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分配額之說明。同時增列有關長期債務、長期投資及資金轉投資未來四個年度預算項目、金額及說明。
3.配合預算法第九條修正增列「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者,應於預算書中列表說明」之規定,於附屬單位預算之預計平衡表備註說明「或有資產及或有負債」之項目及金額。
4.配合預算法第十二條及第九十九條修正會計年度為曆年制及一次編製一年六個月之預算規定,本次預算期間為一年六個月,年度名稱訂為「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
(三)改進補辦預算程序:
非營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籌編至執行完畢,約需二年。該期間內,常因國內外市場狀況或經營環境之變遷,必須增加辦理若干業務,常導致原有預算內容與實際狀況脫節,造成原有預算無法或不敷支應業務變動所產生之額外經費需求,必須謀求因應之道,以免囿於既有預算,而阻礙業務推展,間而影響其經營績效。 查修正前預算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之限制,仍應補辦預算」,即係為因應上開需要而訂定。惟補辦預算之方式法無明訂,以往年度,各基金先行墊款辦理事項,均先以暫收、暫付及未完工程科目列帳,俟以後年度完成補辦預算程序後,始轉列正式收、支、固定資產或轉投資等科目,補辦預算之金額則直接計入補辦年度之預算數額內。導致前後年度之財務報表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不合,迭遭外界批評。 本院主計處於八十四年六月邀集審計部及有關機關研商獲致結論,自八十六年度預算起,各項先行墊款辦理事項於實際執行後,即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以適當科目列入年度決算辦理,並於補辦預算之年度,於各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內,採專項說明方式表達,不再計入補辦預算年度之預算內。至於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則於相關之綜計表或參考表,作附註說明。自八十八年度預算起,為求進一步改進,除在各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之「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下作專項說明,並增列「補辦預算明細表」外,同時在本綜計表「總說明」內,增加本項補辦預算改進程序之說明,並在本綜計表之個別基金說明內之「三、本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項下,增加「(三)補辦預算」一項,針對各基金補辦預算之項目及內容,作較為詳細之交代與說明,至補辦預算項目範圍,依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新修訂之預算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其範圍以「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資金之轉投資」、「資產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為限,俾茲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