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總說明

  中央政府為因應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全等需要,歷年來依據相關法律及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循預算程序,設置各類特種基金,以辦理相關業務。這些特種基金,除營業基金以外,包括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均為非營業性質,通稱為非營業基金。

  依照預算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非營業基金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又依同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規定,本院主計處應就各附屬單位預算彙案編成綜計表,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提報行政院院會通過後,送請 貴院審議。本綜計表即係依此規定,並按同法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九條規定之特種基金預算內容,彙編而成。至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則合併計入其所隸屬基金之附屬單位預算內表達。

  本次(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預算之籌編,係配合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施行之預算法,將政府會計年度從七月制修正為曆年制,並依該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編製一次自八十八年七月至八十九年十二月止一年六個月之預算,以應新舊會計年度之銜接。同時依照「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規定,將原臺灣省政府所屬非營業基金納入中央政府預算,俟未來機關組織移轉整併確定後,有關預算亦將隨同移轉執行。

  在八十七及八十八兩年度預算籌編期間,本院已對各類非營業基金作大幅檢討簡併,並將基金性質相近者,以同一主管機關同類政務維持一個基金為原則,簡併後非營業基金數目,已由原四十八個單位,逐年下降為三十單位。本次預算除金融資訊服務中心作業基金一單位已民營化外,另配合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完成立法程序,取消原設置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將原納入該校務基金之二十六所國立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校務基金,由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提升為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且擴大實施範圍,將尚未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東華大學等二十二所國立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一併依該條例設置校務基金,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另將臺灣大學、成功大學及臺北護理學院等三所大學校院附設醫院作業基金,由原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改為編製附屬單位預算,計淨增五十單位;同時為增強債務管理及政府整體財務調度能力,減輕債務還本付息負擔,新成立債務基金一單位;另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之規定,將原臺灣省政府所屬非營業基金二十單位歸併中央政府,經檢討後,計裁撤公報發行作業基金一單位,並將造林貸款基金與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作業基金,合併為林務發展基金,簡併後計十八單位歸併入中央政府預算,以上增減互抵後,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基金計淨增六十八單位,總數為九十八單位。另為配合各國際商港碼頭工人僱用制度合理化,設立碼頭工人退休離職基金,以及依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為獎勵私人或團體長期造林,設置造林基金,分別隸屬於交通建設基金及農業綜合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綜計本次預算非營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九十八個單位,包括:

一、行政院主管:故宮文物圖錄印製作業基金及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等二單位。

二、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一單位。

三、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軍人儲蓄作業基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及國軍老舊營舍改建基金等五單位。

四、財政部主管:行政院開發基金及債務基金等二單位。

五、教育部主管: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作業基金、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國立政治大學校務基金、國立清華大學校務基金、國立中興大學校務基金、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國立交通大學校務基金、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國立中山大學校務基金、國立中正大學校務基金、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校務基金、國立陽明大學校務基金、國立東華大學校務基金、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校務基金、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校務基金、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校務基金、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校務基金、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務基金、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校務基金、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基金、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校務基金、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校務基金、國立空中大學校務基金、國立藝術學院校務基金、國立臺灣藝術學院校務基金、國立臺南藝術學院校務基金、國立臺北護理學院校務基金、國立高雄科學技術學院校務基金、國立虎尾技術學院校務基金、國立嘉義技術學院校務基金、國立高雄海洋技術學院校務基金、國立宜蘭技術學院校務基金、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校務基金、國立臺北師範學院校務基金、國立新竹師範學院校務基金、國立臺中師範學院校務基金、國立嘉義師範學院校務基金、國立臺南師範學院校務基金、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校務基金、國立花蓮師範學院校務基金、國立臺東師範學院校務基金、國立體育學院校務基金、國立臺灣體育學院校務基金、國立勤益工商專科學校校務基金、國立高雄餐旅專科學校校務基金、國立臺北商業專科學校校務基金、國立臺中商業專科學校校務基金、國立澎湖海事管理專科學校校務基金、國立聯合工商專科學校校務基金、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及國立臺北護理學院附設醫院作業基金等五十二單位。

六、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一單位。

七、經濟部主管:經濟發展基金及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等二單位。

八、交通部主管:交通建設基金一單位。

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及榮民醫療作業基金等二單位。

十、國家科學委員會主管: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等二單位。

十一、農業委員會主管:農業綜合基金、農業平準基金及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等三單位。

十二、勞工委員會主管:就業安定基金一單位。

十三、衛生署主管:醫療發展基金一單位。

十四、環境保護署主管: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及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等二單位。

十五、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建設基金一單位。

十六、大陸委員會主管:中華發展基金一單位。

十七、人事行政局主管: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一單位。

十八、原臺灣省政府所屬:公共造產基金、鄉鎮創業自立基金、建設基金、臺灣省學產基金、新生地開發基金、林務發展基金、臺灣省山玻地開發基金、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畜產改良作業基金、社會福利基金、交通建設基金、臺灣省醫療藥品基金、臺灣省實施平均地權與保護自耕農基金、土地重劃工程規劃作業基金、臺灣省國民住宅基金、公共工程作業基金、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基金及臺灣省原住民經濟事業發展基金等十八單位。

  上述各非營業基金之構成體系圖,詳見圖一(圖一續一)(圖一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