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非營業部份)總說明

 中央政府為因應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全等需要,歷年來依據
相關法律及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循預算程序,設置各類
特種基金,以辦理相關業務。這些特種基金,除營業基金外,多
屬非營業循環基金及其他特種基金,通稱為非營業基金。

  依照預算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非營業基金應編製附
屬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又依同法第四十二條及第
四十三條規定,本院主計處應就各附屬單位預算彙案編成綜計表
,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提報行政院院會通過後,送請 貴院
審議。本綜計表即係依此規定,並按同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
條規定之特種基金預算內容,彙編而成。至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
算,則以合併方式,併入其所隸屬基金之附屬單位預算表達。

  在八十七年度預算籌編期間,本院已對各類非營業基金作大
幅檢討簡併。簡併後特種基金數目,由原有四十八單位,減為三
十七單位。由於簡併結果,基金確能發揮統籌運用、靈活調度之
具體功效,本(八十八)年度預算籌編前,本院經再作進一步檢
討與改進,將基金性質相近者,以同一主管機關同類政務維持一
個基金為原則,再予以簡併;又原編列單位預算之特種基金,凡
在經營管理上需賦予彈性,以因應業務量變動成長者,亦一律均
改制為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特種基金,期以提昇基金之整體營運
效能。經簡併改制後,特種基金數目將再降為二十九個單位。

  綜計本年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二十九個單位非營業基金,
其中屬行政院主管者計有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故宮
文物圖錄印製作業基金及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等三單位;屬內
政部主管者計有營建建設基金一單位;屬國防部主管者計有國軍
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軍人儲蓄作
業基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及國軍老舊營舍改建基金等五單
位;屬財政部主管者計有行政院開發基金及金融資訊服務中心作
業基金等二單位;屬教育部主管者計有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作業基
金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等二單位;屬法務部主管者計有法務
部監所作業基金一單位;屬經濟部主管者計有經濟發展基金及核
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等二單位;屬交通部主管者計有交通建設基
金一單位;屬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者計有國軍退除役
官兵安置基金及榮民醫療作業基金等二單位;屬國家科學委員會
主管者計有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及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
金等二單位;屬農業委員會主管者計有農業綜合基金、農業平準
基金及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等三單位;屬勞工委員會主管
者計有就業安定基金一單位;屬衛生署主管者計有醫療發展基金
一單位;屬環境保護署主管者計有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一單位;屬
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者計有文化建設基金一單位;屬大陸委員會
主管者計有中華發展基金一單位。上述各非營業基金之構成體系
圖,詳見圖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