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安定基金
一、基金概況:
我國政府為維持勞動供需平衡及促進國民就業之安定,爰依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規定,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得聘雇外國人,惟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之工作,應繳交就業安定費。為使雇用外國人所繳交之就業安定費能妥善運用,乃於八十三年度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及預算法規定設置本基金。
嗣為考量本基金受外在環境及市場變化影響,業務量常難以精確掌握,當年度中業務突有增加時,支出如未能隨同增列,將造成促進國民就業之障礙,故其經營管理上確需賦予彈性,以因應業務量變動所需,爰自八十七年度預算起,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規定,將本基金由編製單位預算特種基金改制為編製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
另政府為加強推動視障者之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與安置、創業貸款及示範按摩中心(院)補助等各項業務,於本(八十八)年度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本基金之下設置視覺障礙者就業分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其預算則與本基金以合併方式編列。
本基金之構成體系如下圖: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
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
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 |
二、主要業務項目:
項 目 |
單位 |
87 年度預算數 |
88 年度預算數 |
促進國民就業 |
新臺幣千元 |
1,466,750 |
1,894,866 |
外籍勞工管理 |
新臺幣千元 |
223,343 |
248,176 |
提昇勞工福祉 |
新臺幣千元 |
281,292 |
387,819 |
促進視障者就業 |
新臺幣千元 |
14,500 |
註:本基金
87年度以前因非編列附屬單位預算,故其84-86年度之決算未予列示。三、本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
(一)主要業務計畫:
本年度主要業務計畫為:
1.辦理促進原住民、婦女、身心障礙者及一般國民就業,實施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事項等經費
2.辦理外籍勞工管理及輔導等經費
2億4,817萬6,000元。3.辦理勞工托兒安老服務、勞工教育、更新勞工休閒設施等經費
3億8,781萬9,000元。4.辦理促進視障者就業與安置、職業訓練,補助各縣市政府及視覺障礙者相關福利機構及團體辦理促進視障者就業、職業訓練、創業貸款、示範按摩中心及按摩業違規稽查等經費
1,450萬元。(二)預算內容:
1.作業收支之預計:
(1)本年度作業收入
(2)本年度作業支出
26億1,896萬1,000元,主要係促進國民就業支出,較上年度預算數20億4,184萬5,000元,計增加5億7,711萬6,000元,約28.26%。(3)本年度作業外收入
300萬元,係存款利息收入,與上年度預算數相同。(4)作業總收支相抵後,計賸餘
17億7,237萬7,000元,較上年度預算數19億0,026萬8,000元,計減少1億2,789萬1,000元,約6.73%。2.餘絀撥補之預計:
本年度基金預算賸餘
3.資金運用之預計:
(1)資金來源:本年度資金來源共列
(2)資金用途:本年度資金用途共列
2億0,212萬6,000元,包括增加固定資產1億8,293萬8,000元,增加無形資產1,918萬8,000元。(3)營運資金淨增
27億8,367萬2,000元。(三)補辦預算:
本基金八十七年度預算執行期間,確因作業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未及列入當年度預算,而依預算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報經本院核准後,先行辦理,再於本年度補辦預算者,計有下列一項:
單位:新臺幣千元 |
||
項目 |
金額 |
說明 |
固定資產投資-非計畫型 |
1,855 |
為增辦「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之業務,於 87年度先行辦理。 |